商标被恶意投诉,该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21-02-23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一、采取恶意商标被投诉人担保制,是遏制恶意商标投诉的关键
在被投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予下架,在确定商标侵权成立、应赔偿损失时作为向商标权人赔偿的来源。对于商标侵权人而言其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担保,其愿意提供担保的多数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构成商标侵权也避免了商标权人不能弥补损失的后果。
这里建议在恶意商标投诉行为已经发生,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被恶意投诉者和电商平台也可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诉讼之诉,对恶意投诉者进行索赔。正当经营的商家因恶意投诉遭受直接损失,可以依法起诉恶意投诉者停止权力滥用行为并赔偿损失。正当经营的商家是电商平台存在的基础,两者是共荣共损的关系,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是电商平台的根本利益所在,当经营秩序不存在,也就彻底摧毁了电商平台;当经营秩序被破坏的情况下,电商平台的损失尽管不易具体量化,但是损失的产生确实显而易见的,其遭受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同时电商平台比起单个的商家也更有能力对恶意投诉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善用大数据分析,是打击恶意商标投诉的重要手段
像电商平台本身拥有大量的数据,比较容易分析出来哪些是具有恶意商标投诉的嫌疑,如一些平台推出的“投诉分级制度”就是利用大数据的范例,对不同等级的投诉进行区别对待,对于恶意投诉可能性大的,平台应慎重适用“投诉-下架”规则。
而且恶意投诉的商标权人而言,一般情况下并不从事真正的实际经营,按照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判断,对于商标通用名称、或者描述性使用等正当使用等情况下,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商家和平台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商标权人在之前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实际上被投诉商家也不太可能被判赔偿责任,电商平台自然也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在针对恶意商标侵权的泛滥,电商平台及时调整其规则的适用是最为便捷易行的;被恶意商标投诉者要依法保护自己权利;电商平台也应该承担起维护平台秩序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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