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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如何提出异议

发布日期:2021-02-23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以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布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布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该给予以注册的定见。汕尾商标异议代理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揭露寻求大众定见的法律程序,其意图在于公平、揭露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检查质量。那么如何对初步审定布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一、对初步审定布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现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布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议,并书面告诉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伸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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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议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异议人不服的,能够按照商标法规定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议,被异议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议,并书面告诉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伸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商标评定委员会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触及的在先权力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许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子的成果为根据的,能够间断检查。间断原因消除后,应当康复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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