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专利申请合法使用情形
发布日期:2021-02-23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在一些法定的情形下,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也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也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下面就专利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汕尾专利申请小编跟大家做下简要分析。
专利权利用尽后的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许诺销售或者直接销售该产品的,不会构成专利权侵犯。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依照国际条约互惠原则,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
这里所说的在科学研究、实验、教育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只能是小范围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如果在整个教育系统内大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作的教学用具,即便没有盈利,但由于单位节省了大量购置教具的经费,属间接盈利,并且使专利权人失掉了这一主要消费市场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正穗财税知识产权服务联系电话:400-600-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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